从发展改革委网站得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《关于建立健全煤炭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(全面推行)》《煤炭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制度考核办法(全面推行)》。 发改委认为,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最重要原材料,维持合理库存是构建煤炭平稳供应、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的有力确保。近年来,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环绕创建煤炭储备制度、提升库存水平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,为减轻区域性、时段性供需矛盾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,但从实践中情况看,还不存在着覆盖面不仅有、约束力不强劲、标准拒绝不统一等问题,无法符合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必须。
为此,建立健全以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,具备*最重要的意义。 《指导意见》确认有所不同领域煤炭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。煤炭生产企业,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不应超过3–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,储煤能力还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。
煤炭生产企业不应遵循以下原则展开储煤:另设储煤厂的煤矿,当动力煤价格正处于绿色区域时,不应维持不高于5天设计产量的*较低储煤量;当动力煤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暴跌远超过绿色区域上限时,煤矿不应维持不高于7天设计产量的*较低储煤量;当动力煤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下跌远超过绿色区域下限时,煤矿储煤量可不低于3天设计产量。不另设储煤厂的煤矿,维持装车仓*大设计储煤量。
专门从事原煤、配煤及洗选、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,*较低库存应以不高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。当市场供不应求、动力煤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下跌远超过绿色区域下限时,煤炭经营企业*低库存应以不多达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。 电力、建材、冶金、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涉及企业,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*较低库存应以不不应高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;在市场供不应求、价格倒数较慢下跌时,其遗煤量不不应低于*低库存,*低库存应以不多达两倍的*较低库存量。 《指导意见》称之为,考虑到电煤占到煤炭消费的比例*低,又是确保电力企业平稳生产的关键,目前先行制订重点燃煤电厂煤炭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规定,其他涉及行业可参考电力行业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,由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订。
考核办法认为,创建企业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继续执行情况“红黑”名单和重点注目名单制度,定期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发布,依法依规实行长胜牵头鼓舞和明知牵头惩戒。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,融合地方实际,对*较低库存和*低库存制度继续执行较好的企业展开通报表彰,划入“白名单”;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,划入企业信用“黑名单”,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行惩戒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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